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、保障其善終權益,促進醫病關係和諧,特制定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。自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,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民眾可立下書面的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表達自己在5款特定臨床條件時,選擇接受或拒絕「維持生命治療」以及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」的意願。 1. 末期病人。 2.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。 3. 永久植物人狀態。 4. 極重度失智。 5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,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。   第五種臨床狀況的疾病或健康狀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: (1)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; (2)疾病無法治癒; (3)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; (4)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。


病人自主權利法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20189